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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社区医疗机构须用“基本药物”
http://www.china-dr.com 2010年3月3日 |
2010年,城镇(社区)卫生服务机构、民营医疗机构、个体诊所必须配备和使用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所列的基本药物。
3月2日,乌鲁木齐市下发《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进城镇(社区)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》。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,城镇(社区)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将以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配送、连锁经营为主导。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卫生服务站、民营医疗机构、个体诊所、零售药店的药品均从主渠道购进,使城镇(社区)药品供应网络覆盖面达到100%。
另外,根据该《意见》,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有1名义务监督员,每个社区至少应有1名信息员,主要职责是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乌鲁木齐市药品、医疗器械经营、使用情况;收集药品、医疗器械问题的投诉,掌握城镇社区内是否存在假借“健康讲座”、“免费体检(体验)”、“义诊”等形式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。
其中,药品义务监督员将从街道办事处在职干部或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离退休人员中聘任;药品义务信息员主要从社区干部或从事医药卫生、流动人口管理的人员中聘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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